在當今政府的日常運營中,有大量的文檔需要歸檔,但如果沒有係統的管理,文檔的收集和後續的管理很容易被打亂。 這很可能導致文件丟失和損壞。 這將導致利用率低和歸檔挖掘困難。
因此,為了尋求最 大和長遠發展,可以建立一套符合企業規範的檔案管理係統,對現有檔案進行管理和有效利用,並整合現有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效率,有待顯著提高。
甲男與乙女共育有子女三人,即張1、張2、張3。乙去世後,甲先後在桓台縣和張店區購買房產兩處。因為小兒子張3與自己生活多年,甲於2010年立下遺囑,將桓台縣房產指定張3繼承,並進行了公證。2019年12月,考慮到大兒子張1經濟條件較差,家庭負擔重,甲又重新自書遺囑1份,將桓台縣房產指定由張1繼承,遺囑未作公證。2020年11月20日,甲因病不幸去世。子女對遺產分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沒有其他繼承人。
張3認為,甲於2010年訂立的遺囑經過公證,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遺囑。甲後立的遺囑不能改變公證遺囑。張1認為,繼承法已經被廢止,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對公證遺囑的效力作了修改,公證遺囑的效力已經不再優先,而是與其他遺囑效力相同。民法典同時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因此,桓台的房產應根據後立的遺囑,由張1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公證遺囑屬於繼承法和民法典規定的遺囑的形式之一。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他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均不能改變公證遺囑。如果立遺囑人要撤銷或變更自己所立的公證遺囑,應當去公證處再次公證,訂立新的公證遺囑。至於是不是到同一家公證處辦理,法律並無規定,應當認為到有權受理的任意一家都可以,當事人自行選擇即可。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繼承法同時廢止。對於公證遺囑,民法典作出了與繼承法不一致的規定,取消了其效力優先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遺囑形式效力完全相同,如果內容有抵觸,後訂立的遺囑有效。本案涉及公證遺囑的效力認定以及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民法典與此規定一致。具體到本案,繼承即從2020年11月20日開始。《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 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當適用繼承法的規定,桓台縣房產應由張3繼承。本案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遺產順利分割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