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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任是一位高級工程師,有一子一女。兩年前,老任的女兒因車禍身亡,留下一個女兒小任。不久,老任也因傷心過度去世,留下了8萬元存款。老任的兒子將財產全部拿走,老任的外孫女小任認為自己也有繼承權。
於是,小任將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外祖父的遺產。法院最終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成立,必須具備相關的條件,如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人隻能是被繼承人子女的直係晚輩血親,不受輩分的限製,同時,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子女必須生前享有繼承權。除此之外,代位繼承隻能適用於法定繼承。
1、所有的繼承都可以代位繼承嗎?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特殊情況,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之所以存在於法定繼承中,是因為法定繼承發生在遺囑未處分到的財產部分,此時法律推定被繼承人願意把其財產授予他最親近的人,也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個順序中的繼承人。而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律從人之常情進行推定,被繼承人關心其孫輩的生活,願意讓其繼承財產。因此,其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可以進行代位繼承。而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是明確指定了繼承人,因此此時不能適用法律的推定,當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這部分遺囑應不發生效力,所涉遺產應歸於法定繼承的範圍。
2、父親對祖父母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對子女在代位繼承中確定代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有幫助嗎?
代位繼承中應考慮被代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是否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代表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參與繼承,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棄繼承或被剝奪繼承權,其子女無權代位繼承。同理,確定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所考量的因素,同樣適用於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份額的確定。
我國《民法典》第1130條第1款、第3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在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時,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這不但是《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的體現,而且有助於弘揚尊老愛幼的中華傳統美德。
第 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係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